芜湖化学成分的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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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数
芜湖原告厂房、办公楼及设施设备的腐蚀与被告厂房发生火灾之间的因果关系,造成原告设施设备损坏的物质种类及化学成分的鉴定。
原、被告均系安徽省芜湖县新芜经济开发区花桥复兴功能区的生产企业,原告公司位于被告公司西边方向。2018年7月20日,被告公司厂房发生严重火灾,虽经消防部门全力扑救,该火灾仍持续燃烧两天一夜后方被扑灭。民事起诉状中称“被告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木塑板、石塑板、木纤维环保材料等塑料产品。”
原告公司认为:因被告公司主要生产塑料产品,火灾中有大量塑料产品和PVC原材料经燃烧后产生盐酸等强腐蚀性的烟尘。火灾期间,芜湖县当地均有3~4级的东风,火灾现场浓烟滚滚,大量含有盐酸等强腐蚀性的烟尘随风扩散并飘落至原告厂区,致使原告公司的办公楼、厂房、机器设备及厂区附属设施、花木被腐蚀性烟尘所侵蚀,因此遭受一定经济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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